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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

(经2013321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与互联网(Internet)连接,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院、系、部、处、实验室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院、系、部、处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网络与信息化工作,对本单位的校园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一名联络员,代表本单位与教育技术中心协同配合,做好校园网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校园网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教育技术中心是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和建设;

2.负责校园网的运行和维护,保障校园网到接入端的通畅;

3.负责指导、监督子网建设,并检查其运行状况;

4.负责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工作;

5.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负责二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校园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技术和设备上,坚持实用、开放、安全、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拆除校园网已有的网络设备及网络布线,不得私自切断网络设备的供电。校内各种施工项目如可能影响或者破坏到校园网的网络资源时,需提前向教育技术中心进行申报,与教育技术中心一起确定实施方案。如出现未经允许破坏校园网的网络设备及布线的情况,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各院、系、部、处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络(以下称“子网”),接入校园主干网。在子网建设前应向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服从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 子网接入单位职责:

1.在学校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本级网络中网络设备、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管理;

3.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4.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IP 地址管理

第十条 全校网络IP地址资源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 校内各终端用户采用自动获得IP地址的方式,不得使用固定IP地址。

第十二条 子网单位需要IP地址,应统一向教育技术中心申请。子网单位应使用由教育技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占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不得与其他单位私自连网,不得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各单位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子网单位的IP地址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将IP地址退还教育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在学校网络规划发生变更时,在保证网络畅通的情况下,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对已分配的IP地址进行调整。

第四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发布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七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校园网发布的信息由宣传部和党政办公室审查并发布,各院、系、部、处应由主管领导审查所公布的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发布任何具有商业性质的信息。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入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不得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十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二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三条 教育技术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规定,对本单位的网络系统进行安全防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向教育技术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根据其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教育技术中心、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