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3年3月21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为加快我校信息化建设步伐,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及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最大程度地保护持卡人和学校的利益,规范校园卡的管理工作,规范持卡人的用卡行为,使校园卡的管理与应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支持校园卡运行的计算机系统与相关网络系统的总称,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主要功能是实现校内的身份认证与电子支付。
校园卡由学校统一授权发放。校内任何部门不得重复建设具有身份认证与电子支付功能的信息系统,也不得发放具有上述功能的卡片。
第二条 校园卡为借记卡,无透支功能。
第三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校园卡服务中心 (简称“卡务中心”)的管理工作。卡务中心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校园卡的发放、挂失、补卡、换卡、校园卡异常情况处理等。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的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以及商户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校园卡分类与发放
第五条 校园卡分为教师卡、学生卡、临时卡三种。
第六条 教师卡的发放对象是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第七条 学生卡的发放对象是在我校注册的在籍学历教育学生。(包括本专科、研究生,以教务处、研究生部名单为准。)
第八条 临时卡的办理对象是教师卡、学生卡发放对象以外的人员,包含进修生、交换生、短期培训班、继续教育学员、临时人员、临时消费人员、临时聘用教师等。
对于已经在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凭个人有效证件及与人事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到卡务中心申请办理临时卡,卡片的使用期限与合同期限一致。
对于未经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的申请表,到卡务中心申请办理临时卡,使用期限根据需要申报,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教师卡、学生卡的首次发放实行免费。办理临时卡,申请人须支付卡片成本费。校园卡损坏或丢失,持卡人须支付换卡或补卡的成本费。
第十条 我校教师卡和学生卡封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部门(院、系)和照片等信息。校园临时卡封面不印刷持卡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办理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切实把关,不得编造理由虚报数据办理校园卡。对于使用虚假信息办理的卡片,卡务中心一经发现有权终止其使用。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
第十二条 校园卡持卡人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校园卡。校园卡损坏或者无法正常辨认时,应当及时到卡务中心修复或更换新卡。校园卡丢失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十三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校园持卡人不得将校园转借、出租、抵押或转让他人使用。由于因上述情况造成损失,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发现使用他人卡片时,任何部门都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校内各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卡片的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使用各种卡片自助服务设备时,应小心操作,避免损坏。
第四章 校园卡的使用期限及延期
第十六条 校园卡的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1. 教职员工的校园卡可永久使用。教职员工退休后,卡片仍然有效。
2. 本科生校园卡的使用期限为4年。延长学籍者须按第十七条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3. 研究生校园卡的使用期限为3年。延长学籍者须按第十七条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校园卡延期手续的办理:
1.学生因延长学籍校园卡超过正常使用期限的,由本人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本人到交卡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2. 在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校园卡的延期,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人事处签订的续聘合同复印件到卡务中心申请办理延期,卡片的使用期限与合同期限一致。
3. 未经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校园卡的延期,由本人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持个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校园卡的注销
第十八条 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由卡务中心统一注销。持卡人因其他原因(毕业、离职、退学等)离开学校,应到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校园卡注销后,卡内余额由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九条 因其他原因未到卡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在超过使用期限六个月后,卡务中心将对其进行注销,卡中的余额由财务处作呆账处理。
第六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中为每张校园卡设有持卡人可更改的密码,以供网上查询操作、自助终端操作、自助圈存转账、网费转账及大额消费支付等操作时所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须凭校园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单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的必须输入密码,每日的累计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二百元的消费必须输入密码。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领取新的校园卡后,应尽快修改默认密码。不要使用原有默认密码的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在发生校园卡丢失的情况下,及时通过语音、网络、自助圈存等方式办理挂失。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具有消费支付、自助圈存等功能,持卡人切忌将校园卡转借给他人使用,以避免财产损失或其他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