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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用户帐号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用户帐号管理办法

(经2013321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强化对校园网的安全管理保护校园网用户的权益保证网络安全平稳运行预防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校园网用户的上网账号(互联网计费账号、无线认证账号、VPN账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校内办公账号、邮件账号等)。

第二章 校园网帐号的申请办理

第三条 学校在编职工入职,凭人事处《入校通知单》办理上网帐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

第四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入学后,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部集中办理并发放上网账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帐号有效期限与学生的学制年限相同。

MBA研究生、夜大学生及留学生入学后,分别由专业硕士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学院集中办理并发放上网账号。

第五条 在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凭与人事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上网帐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帐号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没有在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凭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上网账号申请表,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上网账号。账号有效期与临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其他来校人员需要上网账号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的申请报告,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上网账号并收取管理费(10/人月)。账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其他院、系、部门自主招生的学生入学后,由相应主管部门集中办理并发放上网账号并收取管理费。账号有效期限与学习年限相同。

第三章 校园网帐号的使用

第七条 校园网帐号的所有人对该帐号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帐号所有人在获得帐号后,应立即变更初始密码。上网帐号、校园信息门户帐号的密码,需要分别进入相应系统进行修改操作。

第九条 密码的长度应大于 6 位,由字母、数字及符号组成,需要定期更换密码。

第十条 帐号所有人不得将自己的帐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帐号所有人遗忘帐号密码时,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四章 校园网帐号的注销

第十二条 学校在编职工调离学校,凭人事处《离校通知单》办理校园网帐号的注销手续。职工在调离学校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校园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帐号延期手续。调离职工帐号延期时限最长为1个月。

第十三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MBA 研究生、夜大生及留学生毕业后,教育技术中心将集中注销其校园网帐号。学生延长学籍,由学籍主管部出具名单,加盖部门印章后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帐号延期手续。学生帐号延期时限为 1 年。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临时人员帐号,教育技术中心将进行集中注销。

第十五条 对于一年以上未使用的上网帐号,系统将对其变更为“禁用”状态;对于二年以上未使用的校园网帐号,教育技术中心将集中进行注销。

第五章 处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帐号所有人许可,盗用他人校园网帐号的,给予警告,并停止其使用校园网账号15天;如发现多次恶意盗用他人账号,将注消其校园网帐号。对于造成他人损失的,将责令其进行赔偿。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