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3年3月21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校园网的安全管理,保护校园网用户的权益,保证网络安全平稳运行,预防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校园网用户的上网账号(互联网计费账号、无线认证账号、VPN账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校内办公账号、邮件账号等)。
第二章 校园网帐号的申请办理
第三条 学校在编职工入职,凭人事处《入校通知单》办理上网帐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
第四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入学后,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部集中办理并发放上网账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帐号有效期限与学生的学制年限相同。
MBA研究生、夜大学生及留学生入学后,分别由专业硕士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学院集中办理并发放上网账号。
第五条 在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凭与人事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上网帐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帐号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没有在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凭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上网账号申请表,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上网账号。账号有效期与临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其他来校人员需要上网账号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的申请报告,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上网账号并收取管理费(10元/人月)。账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其他院、系、部门自主招生的学生入学后,由相应主管部门集中办理并发放上网账号并收取管理费。账号有效期限与学习年限相同。
第三章 校园网帐号的使用
第七条 校园网帐号的所有人对该帐号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帐号所有人在获得帐号后,应立即变更初始密码。上网帐号、校园信息门户帐号的密码,需要分别进入相应系统进行修改操作。
第九条 密码的长度应大于 6 位,由字母、数字及符号组成,需要定期更换密码。
第十条 帐号所有人不得将自己的帐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帐号所有人遗忘帐号密码时,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四章 校园网帐号的注销
第十二条 学校在编职工调离学校,凭人事处《离校通知单》办理校园网帐号的注销手续。职工在调离学校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校园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帐号延期手续。调离职工帐号延期时限最长为1个月。
第十三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MBA 研究生、夜大生及留学生毕业后,教育技术中心将集中注销其校园网帐号。学生延长学籍,由学籍主管部出具名单,加盖部门印章后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帐号延期手续。学生帐号延期时限为 1 年。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临时人员帐号,教育技术中心将进行集中注销。
第十五条 对于一年以上未使用的上网帐号,系统将对其变更为“禁用”状态;对于二年以上未使用的校园网帐号,教育技术中心将集中进行注销。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帐号所有人许可,盗用他人校园网帐号的,给予警告,并停止其使用校园网账号15天;如发现多次恶意盗用他人账号,将注消其校园网帐号。对于造成他人损失的,将责令其进行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