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用户账号管理办法
首经贸政发 [2024]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校园网的安全管理,保护校园网用户的权益,保证网络安全平稳运行,预防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校园网用户的上网账号(互联网计费账号、无线认证账号、VPN账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校内办公账号、邮件账号等)。
第三条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用户账号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办理校园网账号注册、管理和注销等工作。其它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校园网用户账号信息从事各种活动。
第二章 校园网账号的申请办理
第四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学生、临时人员及其他来校人员必须使用校园网账号接入互联网,并依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收费办法》缴纳上网费用。
第五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入职后,凭人事处《入校通知单》办理上网账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
第六条 本科生、研究生入学后,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集中办理并发放上网账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MBA研究生、成人本专科生及留学生入学后,分别由MBA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学院集中办理并发放上网账号。其他学院(部)单独招收的学生入学后,由相应主管部门集中办理并发放上网账号。账号有效期限与学生的学制年限相同。
第七条 在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凭与人事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上网账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账号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没有在人事处备案的临时人员,凭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上网账号申请表,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上网账号。账号有效期限与临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其他来校人员需要上网账号的,凭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的上网账号申请表,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上网账号。账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章 校园网账号的使用
第九条 校园网账号的所有人对该账号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账号所有人在获得账号后,应立即变更初始密码。上网账号、校园信息门户账号的密码,需要分别进入相应系统进行修改操作。
第十一条 密码的长度应大于6位,由字母、数字及符号组成,需要定期更换密码。
第十二条 账号所有人不得将自己的账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账号所有人遗忘账号密码时,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四章 校园网账号的注销
第十四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调离学校,凭人事处《离校通知单》办理校园网账号的注销手续。教职工在调离学校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校园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账号延期手续。调离教职工账号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本科生、研究生、MBA研究生、夜大生、留学生等学生毕业后,网络信息中心将集中注销其校园网账号。学生延长学籍的,由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名单,加盖部门印章后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账号延期手续。学生账号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临时人员账号,网络信息中心将进行集中注销。如需办理账号延期,凭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的上网账号申请表,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1年以上未使用的上网账号,系统将对其变更为“禁用”状态;对于2年以上未使用的校园网账号,网络信息中心将集中进行注销。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账号所有人许可,盗用他人校园网账号的,给予警告,并禁用本人校园网账号15天;如发现多次恶意盗用他人账号,将注销其校园网账号。对于造成他人损失的,将责令其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将账号借予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禁用出借人账号1周至1个月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法律法规,从事网上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禁用账号1周至1个月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报送学校保卫部门和所在部门(学院),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用户账号管理办法》(首经贸政发〔201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