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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首经贸 [2024]6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与互联网(Internet)连接,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学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网络与信息化工作,对本单位的校园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一名联络员,代表本单位与网络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做好校园网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校园网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和建设;

(二)负责校园网的运行和维护,保障校园网到接入端的通畅;

(三)负责指导、监督子网建设,并检查其运行状况;

(四)负责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工作;

(五)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二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校园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技术和设备上,坚持实用、开放、安全、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拆除校园网已有的网络设备及网络布线,不得私自切断网络设备的供电。校内各种施工项目如可能影响或者破坏到校园网的网络资源时,施工单位需提前向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申报,与网络信息中心一起确定实施方案。如出现未经允许破坏校园网的网络设备及布线的情况,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络(以下称“子网”),接入校园主干网。在子网建设前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服从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 子网接入单位职责:

(一)在学校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本级网络中网络设备、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管理;

(三)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四)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IP 地址管理

第十条 全校网络IP地址资源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 校内各终端用户采用自动获得IP地址的方式,不得使用固定IP地址。

第十二条 子网单位需要IP地址,应统一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子网单位应使用由网络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占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不得与其他单位连网,不得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各单位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子网单位的IP地址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将IP地址退还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五条 在学校网络规划发生变更时,在保证网络畅通的情况下,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对已分配的IP地址进行调整。

第四章 域名管理

第十六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域名为cueb.edu.cn,该域名为一级域名。二级域名是指cueb.edu.cn下的域名(如cwc.cueb.edu.cn)。

第十七条 我校的一级域名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二级域名由党政办公室和保卫处审批,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备案并进行技术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注册申请和使用上述一级域名以及以cueb为名称的域名。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二级域名:

(一)学校机关处、部、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构;

(二)学校直属各学院、系;

(三)学校所属的研究机构或组织;

(四)学校团委同意成立的学生社团;

(五)学校所属馆、社等。

第十九条 申请二级域名,申请单位应下载并填写《校园网域名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审批,最后送交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网络信息中心在域名申请通过审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的注册及设置工作。

第二十条 域名一般应反映所属的部门特征、服务类型、系统的主要功能,并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域名采用英文字母,不区分大、小写。域名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占用,则申请者应变更所申请的域名。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注册与本单位无关的域名。

第二十一条 如果域名使用用途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填写《校园网域名申请表》,说明有关变化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审批,最后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并录入系统;校内二级域名实行定期报备制度,域名超过两年未使用,将自动注销。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申请域名的信息安全,申请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申请域名下的应用系统与网站信息安全负责,并落实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发布、传播、链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发布实行审核登记制度,校园网发布的信息由宣传部和党政办公室审查并发布,学校其他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发布任何具有商业性质的信息。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规定,对本单位的网络系统进行安全防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根据其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网络信息中心有权会同宣传部和党政办公室进行处理,提出整改建议,暂停甚至终止该单位或个人的联网,并向其直接领导汇报处理情况和意见,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司法部门查处。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首经贸政发〔2018〕46号)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网域名管理办法》(首经贸政发2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