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
首经贸政发 [2024]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APP”)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选用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APP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包括学校自主开发、自主选用、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是针对教育系统开发且主要用户不是面向教职工和学生、以及非面向教育系统应用的通用工具类移动应用不属于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统一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一管理,本办法不另设独立组织架构,统归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教育移动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原则,各单位是本单位自主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的主管单位和选用第三方教育移动应用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关移动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育移动应用的规范管理
第五条 教育移动应用选用和开发管理
(一)选用教育移动应用应充分调研使用的必要性,坚持“非必要、不选用”原则,从严选用教育APP。凡未在教育部平台(app.eduyun.cn)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的教育APP不得选用。在选用教育APP前,要充分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意见,并报网络信息中心。
(二)要严格审查教育APP的内容、相关链接、应用功能及信息安全和提供者情况等,确保其内容在思想性、科学性、适用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不增加教职工和学生负担。要及时公示选用的教育APP,推动与APP提供者建立良性伙伴关系,每年组织一次教育APP使用情况评价调查,促进产品完善迭代。
(三)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需向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网络信息中心登记报备。
(四)不得选用未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
(五)开发教育移动应用需经网络信息中心立项,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不得擅自选用、开发未经审核、立项的教育移动应用。
第六条 教育移动应用数据的规范管理
(一)自主开发教育移动应用上线前须先报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网络安全审核。
(二)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
(三)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身份信息认证。
(四)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五)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
(六)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用户约定。
(八)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七条 教育移动应用的决策管理
对要求统一使用和大范围采集个人信息的教育移动应用,除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的以外,应在履行立项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并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议决策。
第八条 教育移动应用进校合作与内容规范管理
选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采集个人信息应与学校签订数据安全协议,不得向用户重复采集个人信息,严格限制采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第九条 教育移动应用的网络安全保障
(一)按照《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的要求,各单位需完成自主开发教育移动应用的定级备案和测评整改。
(二)建立常态化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通报机制,及时进行安全加固修复安全隐患。
(三)自主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应经过等保测评和安全评估方可上线,完善运维制度,保障安全运行。
(四)建立教育移动应用退出机制,超过半年未更新的教育移动应用应予以整合、关停。
(五)原则上大范围采集个人信息的教育移动应用应通过移动应用个人信息安全认证,规范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第三章 教育移动应用的整合共享
第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管理服务类教育移动应用的数量,原则上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整合成一个应用;面向教职工提供管理服务的整合成一个应用;面向学生提供办事服务的整合成一个应用。建立“一数一源”的数据共享制度,所有教育移动应用使用个人基本信息应从数据中心共享,不得向用户重复采集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校内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须向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统一备案和审核,审核确认通过后方可上线。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备案和审核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上线和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如选用第三公司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须先要求第三方公司(即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完成工信部ICP备案、公安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以及教育部平台备案(app.eduyun.cn)。备案完成后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须提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移动应用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选用、开发和集体决策论证材料。
| 附件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移动应用备案表 
 单位(盖章) | |||||||||
| 部门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手机) | ||||||||
| 部门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手机) | ||||||||
| 选用情况 | |||||||||
| 序号 | 使用教育APP名称 | APP提供者名称 | 使用 对象 | 是否集体决策 | 是否签订合同协议 | 是否自研自用 | 选用时间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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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